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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績成果條件 申報人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工程師資格或獲得博士學位后,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國家或省(部)級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獎勵證書為準)。 二、地級以上市科學技術獎一、二等獎1項或三等獎2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前5名,以獎勵證書為準)。 三、省(部)級輕工工程類技術成果獎一、二等獎1項或三等獎2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前5名,以獎勵證書為準)。 四、地級以上市輕工工程類技術成果獎一等獎1項或二等獎2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以獎勵證書為準)。 五、國家級重點新產品試制項目1項,或省級重點新產品試制項目2項以上的技術負責人(前5名),項目已通過立項部門或省級行業協會(學會)組織的專家組的鑒定或驗收。 六 獲得有較大價值并轉化為生產力的本專業發明專利1項(發明人),或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本專業實用新型專利2項以上(前5名專利權人)。 七、提出本專業新理論,開發新技術、新工藝或應用新方法、新材料1項以上,經專家鑒定,在某一方面確實處于國內領先水平。 八、 在設計、施工或設備運行和維修中,解決重大技術難題1項以上,經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或省級行業協會(學會)組織的專家組的認可,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主要技術貢獻者。 九、在新產品設計、改進工藝流程、選用新設備,開發新產品(新品種)、擴大應用新領域、提高生產效率、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消耗、減少三廢排放等本專業某一生產、技術、管理方面的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經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或省級行業協會(學會)組織的專家組的認可,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主要技術負責人或技術骨干。 十、完成對引進新技術的消化、吸收、創新發展或使之與國產設備、原材料配套項目1項以上,經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或省級行業協會(學會)組織的專家組的認可,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主要技術負責人或技術骨干。 十一、獲得當地政府部門獎勵、表彰的援外(境外)工程項目1項以上的主要完成人(須提交證書證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