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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三屬”,由其戶籍地縣(市、區)民政部門核發定期撫恤金: (一)父母(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費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滿18周歲或者雖滿18周歲但因上學、殘疾、喪失勞動能力而無生活費來源的; (三)由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者雖滿18周歲但因上學而無生活費來源的。 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配偶再婚的,在其繼續贍養或者撫養該軍人的父母(撫養人)或者子女期間,當地縣(市、區)民政局應當繼續對其發放定期撫恤金。 未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父母(撫養人)、配偶,收入水平低于當地定期撫恤金標準的,可以向當地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補助,經審核,報所在地縣(市、區)民政部門核準后,按定期撫恤金標準予以補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