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十九條
第三章 生育調節
2009-03-01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九十號) 湖北省 |
內容: | 夫妻一方屬城鎮居民,另一方屬農村居民的,適用本條例關于城鎮居民的生育規定。 由城鎮居民轉為農村居民的夫妻,適用本條例關于城鎮居民的生育規定。 農村居民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的,其生育從轉制之日起兩年內,可以適用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 |
網友熱評:(已有0 條評論)
查看所有 0 條評論 >>>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