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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收到對方交換的證據后提出反駁并提出新證據的,仲裁委員會可以通知當事人在指定時間進行交換。 仲裁委員會在審理過程中認為有必要補充證據的,可以通知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向仲裁庭提交新的證據;當事人補充證據后,仲裁庭可以組織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并對交換過程記錄在卷。 對于庭審后仍需要當事人進一步補充證據的,仲裁委員會可以要求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補充證據。對當事人補充的證據,仲裁委員會可以開庭進行質證,也可以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供書面質證意見。當事人逾期未提供證據或質證意見的,視為放棄舉證、質證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