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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險費按照下列辦法由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按月繳納: (一)在職職工以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2%的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月在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二)用人單位按本單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在職職工個人繳費基數的11%之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領取期滿后仍未就業的失業人員以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其他失業人員和城鎮靈活就業人員以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13%的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四)用人單位應按每人每月5元的標準為本單位所有在職職工繳納重大疾病醫療救助金(以下稱大病救助金)。失業人員、城鎮靈活就業人員由本人按上述標準繳納大病救助金,其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失業人員、城鎮靈活就業人員,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辦理申請免繳大病救助金手續。 符合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條件的退休人員不再繳納醫療保險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