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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管理 (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自然年度為保險年度,參保居民以自然年度按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 (二)學生和兒童參保,由所在學校(園、所)統一組織,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定,醫療保險費按規定交納。 (三)其他城鎮居民參保(包括不在校的未成年人),在戶籍所在地的社區居委會、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或鄉鎮勞動保障所統一辦理參保登記和身份認定等相關手續,醫療保險費由家庭或個人安規定繳納。 (四)參保居民辦理參保手續時應提供戶口薄、身份證、低保證、殘疾證等相關證明材料。 公安、民政、殘聯等相關部門負責提供上訴人員的資料信息并協助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做好身份認定工作。 (五)進一步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采取有效措施將混合所有制、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以及靈活就業人員納入城鎮職工醫療保險;重點解決進城務工的農民工大病統籌問題;認真解決困難企業、關閉破產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障問題。 (六)鼓勵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的城鎮居民,以多種方式就業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已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人員,具備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條件的,可轉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其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可計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不再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啟動金。 (七)已參保居民應按規定辦理下一年度的續保手續,并繳納醫療保險費,逾期辦理者將不再享受下一年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補助。不按年度辦理續保手續,中斷繳費者,須足額補繳中斷年度的醫療保險費,方可辦理續保手續,中斷年度的醫療保險費補助不再享受。 (八)參保人在參保年度內發生下列情況時,可終止醫療保險關系: 1. 參保人戶籍從本行政區域遷移出的,停止享受本州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醫療保險關系終止。 2. 參保人死亡的,由其家屬或委托人持參保居民死亡證明及其本人的醫療保險卡、證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死亡注銷,醫療費用尚未結算完結的,應及時辦理醫療保險費用的計算手續后,再辦理注銷手續。 3. 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和其他用人單位招錄用的,城鎮居民醫療保險關系終止,轉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4. 參保人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醫療保險關系自行終止。 (九)參保人員出生日期以戶口登記為準。參保人員涉及年齡、低保、殘疾等情況的變更、本參保年度辦理待遇變更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