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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失業保險費比例: (一)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按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2%繳納; (二)港、澳、臺商投資企業按非港、澳、臺和非外國籍職工工資總額的2%繳納; (三)外商投資企業按中方職工工資總額的2%繳納; (四)職工個人按本人工資總額的1%繳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在繳納所得稅前列支;事業單位在事業費中列支;由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所需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在計算納稅基數時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