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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或其主管部門進行事故調查分析之后,對重傷、重大傷亡,特別重大傷亡事故應分別在五天、十五天、一個月內提出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書,經審查批準后,方視為結案。結案后,按gb6442-86標準要求的內容歸檔。 (一)重傷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書,地、市以上所屬企業、縣以上所屬企業,分別由企業、企業主管部門審查,送當地勞動部門審批,報當地人民政府備案; (二)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報告書,由企業主管部門審查,報當地勞動部門審批; (三)特別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報告書,由自治區勞動部門審批。 (二)、(三)兩項報告書,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勞動部門、工會組織、人民檢察院和企業主管部門備案。急性中毒、爆炸物品爆炸或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書還應分別報衛生部門、公安機關備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