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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市、縣(鎮)的工會代表大會,由同級總工會委員會召集,每五年舉行一次。在特殊情況下,由同級總工會委員會提議,經上一級工會批準。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工會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議和批準同級總工會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審議和批準同級總工會委員會的經費收支情況報告和經費審查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選舉同級總工會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 各級地方總工會委員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上級工會的決定和同級工會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地區的工會工作,定期向上級總工會委員會報告工作。 根據工作需要,省、自治區總工會可在地區設派出代表機關,直轄市和設區的市 總工會可在區建立區一級工會組織或設派出代表機關。 縣和城市的區可在鄉鎮和街道建立鄉鎮工會和街道工會組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