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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人員轉診轉院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一般情況下,不得擅自或越級轉診轉院,原則上不得轉向下級醫院或集體性質的醫院治療。 (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下列情況不宜轉院: 常見病多發病、危重病、外傷性截癱、晚期惡性腫瘤等;所轉入醫院無特殊治療及無確定療效的病種;定點醫院有設備檢查或已查明確診并能治療的。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按程序辦理轉診轉院: 1.確需住院治療而本定點醫院限于技術設備不能治療者; 2.需作特殊輔助檢查,而本定點醫院缺乏設備的; 3.疑難病例,經本定點醫院組織會診不能確診者; 4.其它意外群體發病本定點醫院無床位時; 5.在診治過程中發現精神病或傳染病須轉往專科醫院治療。 (四)辦理轉診轉院程序: 1.轉診:由經治醫師提出,填寫《桂林市離休人員轉診轉院審批表》一式兩聯,附病歷簡介一份,指定檢查項目或部位,經醫保科審核蓋章后報市醫保所批準,到指定的轉診醫院檢查后,回原定點就診醫院治療。 2.轉院:由住院科室討論、科主任提出,填寫《桂林市離休人員轉診轉院審批表》(一式兩聯),附病歷簡介一份,經醫保科報請院領導審批并經市醫保所批準后方可轉往指定的醫院住院診治。特殊情況,因病急需轉院治療者,可先轉后批,自轉出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補辦審批手續。 市外轉診轉院只能根據病情選擇一所醫院,如需轉第二所醫院,必須有第一所醫院的轉診證明。 3.特殊人員轉診轉院費用報銷:憑轉入醫院出具的疾病證明書、住院或門診病歷、費用清單、發票到市醫保所審核報銷。 特殊人員擅自轉診轉院和不按轉診轉院要求辦理手續,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均自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