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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參保人個人賬戶用于支付參保人門診基本醫療費用、地方補充醫療費用、在定點零售藥店憑本市市內定點醫療機構醫生開具的處方購買醫療保險目錄范圍內藥品的費用,個人賬戶不足支付部分由個人自付。 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參保人連續參保滿一年,在同一醫療保險年度內個人自付的門診基本醫療費用和地方補充醫療費用超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5%的,超過部分由基本醫療保險大病統籌基金或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70%,參保人年滿70周歲以上的支付80%。 享受前款規定待遇的參保人不享受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待遇。 享受本辦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待遇的,不享受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