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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死亡待遇) 從業人員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從業人員因工死亡時6個月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ǘ┕B親屬撫恤金按照從業人員本人因工死亡前一月繳費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從業人員因工死亡前一月的繳費工資; 。ㄈ┮淮涡怨ね鲅a助金標準為從業人員因工死亡時50個月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工傷人員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的工傷人員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其中,在按月領取養老金以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的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的喪葬補助金低于本條第一款第(一)項標準的,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