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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 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拒絕、阻撓勞動保障監(jiān)察員進行調查、檢查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按照勞動保障監(jiān)察詢問通知書要求在指定時間和地點接受調查詢問的; (三)拒絕提供或者報送用工信息等相關材料的; (四)出具偽證、隱匿證據(jù)、毀滅證據(jù)或者教唆勞動者進行虛假陳述的; (五)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采取登記保存措施的證據(jù)材料及相關設備擅自處理的。違反前款規(guī)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