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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的不定時工作制是指用人單位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無法實行標準工時制度,需機動作業而采取的不確定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 不定時工作制適用于從事下列工種或崗位的人員: (一)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它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 (二)長途運輸、押運人員、出租車駕駛員、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 (三)實行年薪制或勞動合同約定工資高于深圳市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三倍以上,且可以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時間的人員可以自主決定工作、休息時間的特殊工作崗位的; (四)其他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人員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