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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人員因下列情形發生的醫療費用,不列入醫療保障資金支付范圍: (一)在藥品目錄、醫療服務項目目錄和支付標準范圍以外的醫療費用; (二)未按規定就醫、購藥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三)因違法犯罪、自殘或自殺、斗毆、酗酒、吸毒等行為發生的醫療費用; (四)因機動車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大面積食物中毒及有其他賠付責任發生的醫療費用; (五)出國、出境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 (六)參保人員被暫停、停止享受醫療保障待遇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 (七)其他按規定不予支付的醫療費用。 參保人員的工傷、生育醫療費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