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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及有關人員在仲裁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批評教育無效的,可以向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提出仲裁建議書,收到仲裁建議書的單位或者部門應當處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蓴_仲裁活動,阻礙仲裁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 。ǘ┨峁┨摷僮C據的; (三)有義務提供有關文件、資料和其他證明材料而拒不提供的; 。ㄋ模├弥俨没顒訐p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 。ㄎ澹⿲χ俨霉ぷ魅藛T、仲裁參加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反仲裁庭紀律或者擾亂仲裁庭秩序的; (七)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