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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在三十日內辦理審批手續,未按規定審核招用簡章,未按規定辦理用工備案和社會保險手續,未依法對職業介紹機構和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給職業介紹機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給職業介紹機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