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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合同到期后勞動者繼續(xù)在用人單位工作的,視為原勞動合同期限的延長”。延長的勞動合同到期后,勞動者提出其已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要求用人單位與其續(xù)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yīng)否支持?勞動者以延長期間用人單位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要求支付二倍工資的,應(yīng)否支持? 答:勞動合同中約定“合同到期后勞動者繼續(xù)在用人單位工作的,視為原勞動合同期限的延長”,雙方實際履行了該約定的,視為雙方之間訂立了新的勞動合同,因此,延長的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不能直接終止勞動合同,如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guī)定的,應(yīng)予支持。但勞動者以延長期間用人單位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要求支付二倍工資的,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