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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保待遇) 參保人員門診急診(含家庭病床)、住院(含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發生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醫療費用,由居民醫保基金按照以下比例支付,其余部分由參保人員個人自負: (一)70周歲以上的人員,住院支付70%,門診急診支付50%; (二)60周歲以上、不滿70周歲的人員,住院支付60%,門診急診支付50%; (三)超過18周歲、不滿60周歲的人員,住院支付50%,門診急診醫療費年度累計超過1000元以上的部分支付50%; (四)中小學生和嬰幼兒,住院支付50%,門診急診支付50%。 參保人員門診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就醫,由居民醫保基金支付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