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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一)超出許可證規定的業務范圍從事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活動的; (二)偽造、變造、轉讓許可證的; (三)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培訓證書、結業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 (四)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騙取職業培訓許可證的; (五)惡意終止培訓,騙取或者挪用職業培訓經費的; (六)發布虛假招生培訓信息的; (七)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情形的,對主要責任人員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