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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知識產權完成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合同約定,享有該項知識產權所產生的相關權益,并獲得相應獎勵、報酬或者股份等。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與發明人、設計人沒有約定的,在專利權的有效期限內,每年應當從實施發明專利所得利潤納稅后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實用新型專利不低于百分之五、外觀設計專利不低于百分之二,作為報酬給付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也可以參照以上比例,一次性給付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自收到轉讓費或者許可費后三個月內,提取不低于轉讓費或者許可費納稅后的百分之三十,作為報酬給付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