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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因工傷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所在用人單位應積極救治,并在3日內用書面、電話、傳真等形式向經辦機構報告。 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到協議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醫療機構搶救。在非協議醫療機構急救的,脫離危險后應及時轉到協議醫療機構醫治。異地發生事故傷害在外地醫療機構救治的,經急救脫離危險后應轉入本市的協議醫療機構治療。 工傷職工回戶籍所在地就醫的,經經辦機構同意,可在戶籍所在地選擇一家醫療機構作為治療醫院。 工傷職工需要進行康復性治療的,須由協議醫療機構提出意見,并報經辦機構確認。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由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職工經急救脫離危險后,無正當理由拒絕轉到協議醫療機構治療,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第一款規定向經辦機構報告的,期間發生的工傷醫療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