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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假冒他人專利,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或者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由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對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對為侵犯他人專利權提供生產經營便利條件的,責令改正。 (二)對明知他人實施假冒他人專利行為,而為其提供生產經營便利條件的,責令改正并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對明知他人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或者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而為其提供生產經營便利的,責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