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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將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村(居)民自治內容;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有專人負責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并合理解決其報酬。 村(居)民委員會實行計劃生育公開制度。在為申請領取《生育證》的已婚育齡夫妻出具證明前,應當進行公示。應當對村(居)民計劃生育違法行為的處理結果和社會撫養費征收以及農村獨生子女、二女戶絕育家庭受優待情況定期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村(居)民委員會依法開展下列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一)向轄區內村(居)民宣傳人口與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普及人口與計劃生育科學知識; (二)及時向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或者工作機構通報轄區內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情況; (三)維護實行計劃生育公民的合法權益,落實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與優待的規定; (四)組織村(居)民參與制定和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方案; (五)對人民政府及其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施監督。 在基層可以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合同管理制度。村(居)民委員會可以與已婚育齡夫妻簽訂計劃生育協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