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應依法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受委托的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申請后,對申請人提供的下列材料,應當依法作為工傷認定的證據。 (一)事故傷害或突發疾病死亡的證明;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或證明; (三)革命傷殘軍人證; (四)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統籌地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認定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活動受到傷害的證明; (五)公安機關或司法機關提供的與工傷有關的裁定、判決或證明;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