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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嶺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第四十三條
第四章 工傷保險待遇
2008-04-01 鐵嶺市人民政府 鐵嶺市人民政府令第 69 號 遼寧省鐵嶺市 |
內容: | 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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