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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申請《適任證書》的,可以向任何有相應類別《適任證書》發證權限的發證機構提出申請;已經取得《適任證書》,申請改變《適任證書》所載類別、職務資格的,應當向原發證機構提出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證書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船員服務簿; (四)最近1年內的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符合內河船舶船員適任崗位健康標準的體檢證明; (五)符合發證機構要求規格、數量的照片; (六)內河船舶船員適任培訓證明; (七)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考試成績證明。 按照第十一條規定申請《適任證書》的,可以向任何有相應類別《適任證書》發證權限的發證機構提交本條第二款第(一)、(二)、(三)、(四)、(五)、(七)項規定的材料,以及其在軍事船舶、漁業船舶或者海船上的服務資歷、任職表現和安全記錄證明。 申請適任航區(線)擴大或者延伸的,應當向負責相應航區(線)發證工作的發證機構提交本條第二款第(一)、(二)、(七)項規定的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