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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救助醫療保險費按年人均 46 元的標準籌集,其籌集渠道為: (一)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的單位,從公務員醫療補助費中提取繳納; (二)實行補充醫療保險的企業,從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中提取繳納; (三)沒有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和沒有實行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企、事業單位,由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單位負擔 28 元,職工個人 (包括退休人員)負擔 18 元。單位負擔部分從勞保福利費中解決,個人負擔部分由單位從其工資或退休費中代扣代繳或由市職工醫療保險管理處從其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中直接劃轉。 (四)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大病救助壓療保險費,包括單位負擔部分和個人負擔部分,均由再就業服務中心繳納。 (五)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從征繳的失業保險金中直接劃轉。 (六)用人單位破產、撤銷時,由原單位按大病救助醫療保險費年籌資標準為其退休人員一次性繳納 10 年的大病救助醫療保險費,退休人員個人負擔部分由市職工醫療保險管理處從其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中直接劃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