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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人員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開支范圍的住院醫療費按以下規定結算: (一)住院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以下簡稱住院起付標準)為:三級及相應醫療機構800元,二級及相應醫療機構600元,其他醫療機構400元。每次住院均設住院起付標準。在一個自然年度內,第二次住院按規定住院起付標準的75%計算,第三次及以上住院按規定住院起付標準的50%計算,因患各類惡性腫瘤需進行多次住院放、化療治療的,按首次住院的定點醫療機構等級計算一次住院起付標準。(二)住院起付標準以下部分的醫療費由個人承擔。(三)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參保人員發生的由住院統籌基金和個人共同承擔的醫療費,其最高支付限額為8萬元,最高支付限額按年度(以出院日期為準)累計計算,最高支付限額以上部分醫療費通過重大疾病醫療補助辦法解決。(四)住院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部分的醫療費由住院統籌基金與個人共同承擔,其中個人的承擔比例按以下規定執行: 1、住院起付標準以上至2萬元的,退休前個人承擔20%,退休后個人承擔15%; 2、2萬元以上至4萬元的,退休前個人承擔15%,退休后個人承擔10%; 3、4萬元以上至8萬元的,退休前個人承擔10%,退休后個人承擔5%; 4、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退休人員的標準減半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