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一)家庭中雖無從業人員,但生活來源有其他渠道,且日常生活水平明顯高于當地當年低保標準的;
(二)家庭存款達到全部家庭成員全額享受保障金3倍的;
(三)家庭中有高值收藏品或者投資有價證券行為的;
(四)家庭成員中擁有汽車、摩托車、電腦、手機等非生活必需高檔用品的;
(五)家中安裝電話且月話費總額超過40元(不含月租費)的;
(六)私有住房(含擁有產權的商品房、房改房)面積超過當地上一年人均住房標準2倍以及2年內高標準裝修現有住房的;
(七)家中飼養名犬等寵物的;
(八)安排子女自費出國留學或者在高于公立學校收費標準的民辦、私立學校就讀的;
(九)按有關政策領取了一次性安置補助費、補償金,且不能證明已合法使用的;
(十)采取以變賣房屋、隱匿財產等規避法律行為,制造無生活來源假象的;
(十一)在法定就業年齡(男18周歲~60周歲,女18周歲~55周歲,下同)內且有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2次以上拒絕政府開辦的職業介紹機構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等單位提供就業機會和不參加社區組織的公益活動;
(十二)不愿提供有效證明材料或者不愿接受審批機關調查核實的;
(十三)外地在本市就讀的學生;
(十四)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