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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待遇: (一)工傷醫療費: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享受工傷保險醫療待遇的條件:一是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緊急急救除外);二是必須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及相應的管理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符合本條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保險醫療待遇,按照我市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二)生活護理費: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按月支付,支付標準分別為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 (三)傷殘津貼: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1至4級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發給本人傷殘津貼。其標準分別為本人工資的90%、85%、80%、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1至4級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四)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1至10級的,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其標準分別為本人工資的24、22、20、18、16、14、12、10、8、6個月。 (五)傷殘輔助器具費:傷殘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必須配置輔助器具的,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型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的標準支付。支付標準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六)供養親屬撫恤金:職工因工死亡,其具備供養條件的親屬,按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逐月發給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為:配偶40%,其他親屬30%,孤寡老人或孤兒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撫恤金總和不得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七)喪葬補助金:職工因工死亡,對其直系親屬按6個月的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喪葬補助金。 (八)一次性因工死亡補助金:職工因工死亡,對其直系親屬按48個月的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一次性因工死亡補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