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除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及其控股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與本單位相適應的民主管理形式,通報、協商或者提請通過下列事項: 一通報單位的生產經營狀況,發展規劃,職工培訓計劃,企業辭退、處分職工的情況及理由; 二報告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社會保險費的繳納情況、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情況、職工福利基金的使用情況等涉及職工利益的重大事項,接受職工的監督; 三協商制定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紀律、獎懲制度和工資支付規定等內部規章制度,并向職工公示; 四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