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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單位應當為其安排適當工作。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由所在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并以傷殘津貼為基數按照規定為其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扣除個人繳費部分后,傷殘津貼實際領取數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單位補足差額。 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本人提出申請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按照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五級33個月、六級29個月。 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竹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為五級15個月、六級13個月。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