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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過程中,申請人主張發(fā)生下列工傷或視同工傷情形的,應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其他有效證明; (二)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提交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或者其他有效證明; (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或者相關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 (四)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提交突發(fā)疾病死亡證明或醫(yī)療機構出具的搶救證明; (五)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相關部門的有效證明; (六)因戰(zhàn)、因公負傷致殘的轉業(yè)復員軍人舊傷復發(fā)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以及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對舊傷復發(fā)的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