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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依法破產、改制的,在進行破產、改制清算時,應一次性繳納以下工傷保險待遇和醫療保險費用: (一)傷殘等級為一至四級工傷人員,用人單位需按標準繳納以下費用: (1)工傷醫療費。以上年全市工傷職工平均醫療費為基數計算到平均余命; (2)傷殘津貼。以破產、改制當時傷殘津貼為標準,計算到退休年齡; (3)生活護理費。以破產、改制當時生活護理費為標準計算到平均余命; (4)基本醫療保險費。以破產、改制當時傷殘津貼為基數,按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繳費比例,計算到平均余命; (5)高額補充醫療保險費。以破產、改制當時高額補充醫療保險費為標準計算到平均余命。 (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子女計算到18周歲,父母、配偶計算到余命,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直接支付給本人。對于超過平均余命的遺屬,按5年的標準發給本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