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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就業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其待遇領取地: (一)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按照國辦發〔2009〕66號文件規定其待遇領取地應為河南省的,區別情況確定其具體待遇領取地: 1、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河南省的,將相應資金歸集到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2、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河南省但戶籍在河南省的,將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其戶籍所在的縣(市、區),在該縣(市、區)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3、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戶籍均不在河南省的,將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其原在河南省最后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參保人員僅在河南省范圍內流動就業參保的,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