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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儲備金制度,統籌地區應當按月將已征收的工傷保險費總額的20%轉入儲備金專 門賬戶。儲備金達到上一年度各項工傷保險費用的支付總額時不再提取。工傷保險基金有結余的,儲備金先從結余中提取,不足部分按規定在基金中提取。 儲備金用于重大傷亡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以及工傷保險基金當年收不抵支的部分。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墊付。需要動用儲備金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查提出意見后,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