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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100元罰款: (一)通過有燈控的交叉路口時,不按規定進入導向車道或者不按導向車道標明方向行駛的; (二)通過有燈控的交叉路口時,遇放行信號不依次通過的; (三)通過有燈控的交叉路口時,向右轉彎遇同車道內有車等候放行信號時,不依次停車等候的; (四)準備進入環形路口的不讓已在路口內的機動車先行的; (五)路口遇有交通阻塞時未依次等候的; (六)通過無燈控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路口,不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不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的; (七)右轉彎車輛不讓左轉彎車輛先行的; (八)左轉彎時,未靠路口中心點左側轉彎的; (九)向道路上拋撒物品或者機動車載物行駛遺灑、飄散載運物的; (十)不服從交通警察指揮的; (十一)使用他人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 (十二)駕駛證丟失、損毀的; (十三)機動車駕駛人補領機動車駕駛證后,繼續使用原機動車駕駛證的; (十四)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未按照規定申報變更信息的; (十五)變更車道時影響正常行駛的機動車的; (十六)轉彎時不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先行的; (十七)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減速、停車、避讓行人的; (十八)不避讓盲人的; (十九)在單位院內、居民居住區內不低速行駛、不避讓行人或者不按限速標志行駛的; (二十)違反規定牽引掛車或者掛車載人的; (二十一)掛車的燈光信號、制動、聯接、安全防護等裝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 (二十二)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機動車的; (二十三)未將可以移動的故障車輛移到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二十四)在道路上發生故障或者事故后妨礙交通又難以移動,不按規定設置警告標志或者使用燈光的; (二十五)下陡坡熄火或者空檔滑行的; (二十六)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故意遮擋、污損或者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 (二十七)連續駕駛超過4小時,其間未停車休息的; (二十八)在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按規定通行的; (二十九)學習駕駛員不按指定時間、路線學習駕駛或者在教練不隨車指導下上道路駕駛車輛的; (三十)學習駕駛員使用非教練車上道路駕駛的; (三十一)使用教練車時有與教學無關的人員乘坐的; (三十二)實習期內未粘貼或者懸掛實習標志的; (三十三)在實習期內駕駛禁止駕駛的車輛的; (三十四)違反規定牽引故障機動車的; (三十五)使用汽車吊車、輪式專用機械車、摩托車牽引車輛的; (三十六)未使用專用清障車拖移轉向或者照明、信號裝置失效的機動車; (三十七)牽引摩托車的; (三十八)不按規定會車或者倒車的; (三十九)載貨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的; (四十)運載超限物品時不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明顯標志的; (四十一)運載危險物品不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志、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四十二)貨運機動車違反規定附載作業人員的; (四十三)拖拉機載人的; (四十四)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從前方車輛兩側穿插、超越或者未依次交替駛入車道減少后的路口、路段的; (四十五)在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警指揮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機動車未依次交替通行的; (四十六)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在人行橫道、網狀線區域內停車等候的; (四十七)行經鐵路道口,不按規定通行的; (四十八)載運超限物品行經鐵路道口時不按鐵路部門指定的道口或者指定的時間通過的; (四十九)特種車輛違反規定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的; (五十)駕駛摩托車手離車把或者在車把上懸掛物品的; (五十一)不避讓正在作業的道路養護車、工程作業車或者通過施工作業路段不減速行駛的; (五十二)行經漫水路或者漫水橋不低速通過的; (五十三)行經渡口,不依次待渡、上下渡船時不低速慢行或者不服從渡口管理人員指揮的; (五十四)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駕駛機動車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 (五十五)違法記分達到12分仍駕駛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