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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按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并按時足額繳費的,參保人員可以在次月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終止醫療保險關系后,在停止繳費的次月,停止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但個人醫療賬戶余額可以繼續使用。 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不按時繳納醫療保險費(以下簡稱欠繳費)的,在欠繳費次月起,參保人員暫不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在3個月內補繳欠繳費用、利息和滯納金的,可以補付延期繳費期間應由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累計參保人員繳費年限并將相應金額補劃入個人醫療賬戶;在3個月后補繳欠繳費用、利息和滯納金的,累計參保人員繳費年限并補劃撥個人醫療賬戶,不補付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待遇,期間參保人員發生的有關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