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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爭議案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初步審理后,可以根據勞動者的申請,先行作出部分裁決: (一)用人單位無故拖欠、扣罰或者停發工資超過三個月,致使勞動者生活確無保障的; (二)勞動者因工負傷,用人單位不支付急需的醫療費的; (三)勞動者患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支付急需的醫療費的。 當事人對先行作出的部分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作出部分裁決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復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經審查決定維持部分裁決的,自決定送達之日起,部分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用人單位逾期不履行部分裁決的,勞動者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