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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及時為職工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注明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具體原因,告知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失業人員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 用人單位應當將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市社保機構。 用人單位拒絕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的,失業人員可以向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投訴,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出具書面證明;拒不出具的,由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對用人單位按照每人五千元的標準處以罰款;因用人單位拒絕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導致職工無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職工應當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