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深圳市職業訓練條例
第五條
(2002年12月23日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2003年4月2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則
2003-07-01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十七號 廣東省深圳市 |
內容: | 政府應當將職業訓練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制定職業訓練發展規劃,統籌安排,發展職業訓練事業。 政府應當充分發揮各類職業技術院校及其他培訓機構的作用,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各種形式的職業訓練,鼓勵和幫助勞動者參加職業訓練。 |
網友熱評:(已有0 條評論)
查看所有 0 條評論 >>>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