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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居民住院所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先由個人用現金支付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的起付標準:首次住院,三級、二級和一級定點醫療機構分別為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5%、3%和1%;二次及二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標準在首次住院的基礎上降低一個百分點,但不得低于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1%。起付標準以上的醫療費用參保個人按下列辦法支付,其余部分由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年度內多次住院的醫療費用累計計算: (一)起付標準以上10000元以下的醫療費用,在三級、二級和一級醫療機構就醫的,參保個人分別承擔45%、35%和25%; (二)10000元至20000元的醫療費用,在三級、二級和一級醫療機構就醫的,參保個人分別承擔40%、30%和20%; (三)20000元以上的醫療費用,在三級、二級和一級醫療機構就醫的,參保個人分別承擔35%、25%和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