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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辦失業保險的機構承辦失業保險業務,除履行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進行失業登記,發放 《失業就業登錄證》; (二)出具失業人員求職證明,通報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人員的求職、再就業狀況; (三)負責失業人員檔案管理,協助失業人員接續社會保險關系等手續; (四)負責開展失業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介紹服務; (五)按照規定為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失業人員辦理申領失業保險待遇登記,核定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并負責相關失業人員的調查、統計工作; (六)按照規定為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失業人員計發失業保險金及其他各項待遇,并為其開具在指定銀行或郵局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