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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界定為就業困難人員。 1.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中的“4050”人員。指在《就業失業證》年檢或失業登記時女滿40周歲、男滿50周歲的失業人員。年檢或失業登記時女不滿40周歲、男不滿50周歲的,在失業期間到達“4050”條件的,自次月起可界定為就業困難人員。 2.就業轉失業人員中失業1年以上的“3545”人員。指非本人意愿失業,在失業登記時女滿35周歲男滿45周歲且在登記后12個月內尚未實現就業的人員,或者失業登記后12個月內未能實現就業,且已達到女滿35周歲男滿45周歲的人員。 3.城鎮零就業家庭中的失業人員。指根據紹政辦發〔2007〕61號文件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經過認定的零就業家庭中的失業人員。 4.城鎮低保戶(含低保邊緣戶)中的失業人員; 5.農村低保戶家庭(含低保邊緣戶)中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的人員。指根據紹市勞社發[2007]83號文件規定,持有《農村低保人員就業援助證》的人員。 6.農村復員轉業軍人。指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意愿的,持有復員或者轉業證明的人員,不包括農村退伍軍人。 7.市政府規定的其他人員。根據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