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在一個結算期內職工和退休人員發生的醫療費用,按醫院等級和費用數額采取分段計算、累加支付的辦法,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按照以下比例分擔: (一)在三級醫院發生的醫療費用: 1.起付標準至3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85%,職工支付15%; 2.超過3萬元至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0%,職工支付10%; 3.超過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5%,職工支付5%。 (二)在二級醫院發生的醫療費用: 1.起付標準至3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87%,職工支付13%; 2.超過3萬元至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2%,職工支付8%; 3.超過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7%,職工支付3%。 (三)在一級醫院以及家庭病床發生的醫療費用: 1.起付標準至3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0%,職工支付10%; 2.超過3萬元至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5%,職工支付5%; 3.超過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7%,職工支付3%。 (四)退休人員個人支付比例為職工支付比例的60%。 但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照比例支付的最高數額不得超過本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最高支付限額。 本條第一款所列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比例需要調整時,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