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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點零售藥店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持有《藥品經營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年檢合格; (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省、市有關規定,保證藥品質量和業務質量,確保供藥安全、有效; (三)達到國家《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GSP)的標準; (四)嚴格執行藥品價格>策,經物價部門監督檢查合格; (五)經營場所建>面積100平方米以上,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內的備藥率達到規定的標準,非處方藥品品種齊全; (六)具備24小時提供業務的能力。能保證營業時間內至少有1名執業藥師在崗,營業人員需經市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培訓合格; (七)嚴格執行社會醫療保險有關>策規定,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配備滿足醫療保險管理需要的信息管理設備和軟件,實行銷售藥品及其它商品計算機全品種數量、金額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