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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申請執行其行政行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行政行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 (二)行政行為已經生效并具有可執行內容; (三)申請人是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 (四)被申請人是該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人; (五)被申請人在行政行為確定的期限內或者行政機關催告期限內未履行義務; (六)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七)被申請執行的行政案件屬于受理執行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 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執行,應當提交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相關材料。 人民法院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當在五日內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當裁定不予受理。行政機關對不予受理裁定有異議,在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