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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定假冒他人專利或者冒充專利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行為人采取下列措施限期改正: (一)在制造、銷售的產品及其包裝上標注他人專利號或者制造、銷售有專利標記的非專利產品的,責令行為人消除該專利標記和專利號,專利標記和專利號與產品難以分離的,銷毀該產品; (二)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專利號或者將非專利技術稱為專利技術的,責令行為人立即停止發布該廣告,停止散發該宣傳材料,在相應范圍內公開承認錯誤,上繳尚未發出的宣傳材料; (三)在合同中使用他人專利號或者在合同中將非專利技術稱為專利技術的,責令行為人立即通知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變更合同的有關內容; (四)偽造、變造他人專利證書、專利文件、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偽造、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文件、專利申請文件的,責令行為人立即停止該違法行為,上繳其偽造、變造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五)其他必要的改正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