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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 (已修訂)
第五十六條
第八章 法律責任
2003-12-01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7號 江蘇省 |
內容: |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與使用的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滿后繼續使用勞動者未辦理續簽勞動合同手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據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人數和在該單位的工作時間按照每人每月(不滿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二百元處以罰款。 用人單位違反試用期的有關規定使用勞動者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約定試用期的,約定無效,用人單位應當賠償勞動者因此而受到的直接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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